案件 · 導語
地下挖掘活動,屬高度危險活動,法律明確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從事該項活動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隧道工程壓覆礦泉水資源,確定損失賠償時應主要考慮礦泉水資源的特殊性,包括礦泉水資源最大開采量的減少量以及服務年限。
關鍵詞:隧道工程 無過錯責任 礦泉水資源 最大開采量 壓覆礦產資源
案情概述
2010年7月28日,原告A公司以掛牌出讓方式取得B礦泉水采礦權,《礦泉水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以及《開發(fā)利用方案專家組審查意見》載明,占用儲量最大取水量100m³/日,服務年限50年。
2010年10月,因被告C公司建設的銅鑼山隧道開始施工,施工前未按規(guī)定進行壓覆礦產評估,施工中又未經(jīng)批準擅自調整線路,導致調整后的線路與A公司礦區(qū)范圍重疊,并嚴重影響原告A公司礦泉水廠的鉆井。
2011年12月,原告A公司與被告C公司委托地質隊針對隧道工程對B礦泉水水質、水量影響評估,評估結論為隧道的開挖對B礦泉水在豐水期時流量減少每天約50-80m³。
2013年11月30日,原告A公司與被告C公司委托國能鑒定所,對B礦泉水水源地可得利益損失和相關資產補償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B礦泉水水源地可得利益損失價值為1027.21萬元;如A公司礦泉水廠需要關閉整體搬遷,則其他相關資產需補償價值為793.77萬元。
后,由于雙方就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訴至法院。
裁判摘要
1、被告C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A公司損失?
根據(jù)地質隊評估結論以及市國土房管局《會議紀要》,隧道工程的開挖對B礦泉水采礦權產生嚴重影響,原告A公司遭受損害系因被告C公司調整設計線路,且未能在施工前進行壓覆礦產評估所致。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現(xiàn)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被告C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損害是原告A公司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以及原告A公司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失的證據(jù),又因被告C公司對地下挖掘活動具有支配權和享受運行利益,故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B礦泉水水源地損失價值的應如何確定?
地質隊評估結論系原告A公司與被告C公司共同委托作出,結論為隧道的開挖使B礦泉水流量減少每天約50-80m³,最終確定B礦泉水的年損失量為2.37萬m³/年!对u估報告》程序合法,內容并無明顯缺漏,依此作為確定B礦泉水水源地損失價值的依據(jù)并無不當。
又根據(jù)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建設項目壓覆礦泉水資源有關問題的函》采礦權作為用益物權在確定其貶損價值時并不應僅限于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采礦權的出讓期限,而應根據(jù)該采礦權本身的可開采年限或者服務年限來確定。因此,在B礦泉水資源的服務年限為50年的情況下,國能鑒定所《鑒定意見書》中以30年作為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并無不當。
法院綜合考慮《評估報告》以及《鑒定意見書》的意見,支持被告C公司賠償原告A公司礦泉水廠水源地可得利益損失價值為1027.21萬元。
法律分析
1、“隧道工程”屬于地下挖掘活動,從事相關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經(jīng)營者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首先,根據(jù)《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guī)定,由于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高速軌道運輸工具活動具有高度危險性,危險性變?yōu)楝F(xiàn)實損害的概率極大,故法律針對該項責任作出特殊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從事上述活動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被告C公司修建“隧道工程”是在地表下一定深度進行挖掘的行為,屬于地下挖掘活動,對原告A公司享有的B礦泉水采礦權產生嚴重影響,且被告C公司未能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故被告C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其次,即使退一步講,被告C公司從事的相關建設活動不屬于高度危險作業(yè),不承擔無過錯責任,因其未能在施工前進行壓覆礦產評估、未經(jīng)批準壓覆礦產資源并擅自調整設計線路,具有過錯,根據(jù)《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guī)定也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筆者有一篇案例分析曾詳細論述過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如何認定建設單位過錯責任,在此不再贅述。
2、礦泉水資源損失價值的確定應考慮礦泉水資源的服務年限以及最大開采量的減少量
首先,由于礦泉水資源不同于其他礦產資源,具有一定特殊性,一般企業(yè)的生產規(guī)模應以批準的最大開采量確定,最大開采量可以作為確定礦泉水資源采礦權價值的依據(jù)。因此,礦泉水資源采礦權貶損價值應以建設項目壓覆導致礦泉水資源最大開采量的減少量作為考量。
其次,由于礦泉水資源能夠可持續(xù)利用,只要企業(yè)合法開采,采礦權到期后一般可以申請延續(xù)。故確定資源損失賠償年限應綜合考慮礦泉水資源不同于其他礦產資源,到期可延續(xù)的特殊性以及各地區(qū)《礦泉水開發(fā)利用方案》規(guī)定的礦泉水服務年限來確定。
第三、本案中,關于在B礦泉水資源的服務年限為50年的情況下,鑒定機構及法院最終以30年作為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值得商榷。根據(jù)《礦業(yè)權評估參數(shù)確定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礦山服務年限長于30年的,評估計算的服務年限可以確定為30年,也可以將實際服務年限作為評估依據(jù)。因此,本案采礦權人如果按50年的礦山服務年限主張賠償,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律師 · 提示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公路、鐵路、水利設施以及本案的隧道挖掘工程,不同的建設項目對于壓覆的影響程度不盡相同。而不同的礦種,不同的生產開采方式,也直接影響的壓覆侵權的程度以及賠償?shù)臉藴。因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糾紛的處理,對法律、礦業(yè)、建設項目等專業(yè)性要求非常高。在出現(xiàn)糾紛時應當及時向專業(yè)人士進行咨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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